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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38 发文日期: 2016-07-1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2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2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放心食用油、米粉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07-15 17:0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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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22

永政办发〔2016〕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放心食用油、米粉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放心食用油、米粉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永州市放心食用油、米粉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油、米粉市场监管,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食用油的生产加工,预包装、散装食用油的销售,餐饮服务中使用的食用油。

(二)米粉的生产加工,米粉的销售,米粉餐饮店的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油指预包装食用油及散装食用油,米粉指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米粉》(DB43/156-20071)的湿、干米粉。

第四条 食用油或米粉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县两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食用油、米粉安全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开展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所需专项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食用油、米粉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食用油、米粉的生产加工

第七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第八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以下均包含小作坊)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考核,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进行检验或验证,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食用油、米粉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制定作业指导书,明确生产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实施。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及回收食品违法生产加工,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贮存运输交付管理制度,有效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在贮存运输交付过程中发生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情况。有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要求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要求。

第十六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同时对产品进行留样。无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洗消毒制度,生产场所和工具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生产车间应有通风、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等应当合理处置。

第十八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十九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完整的记录进销货台账,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如实记录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第二十三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第二十四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天花板应无灰尘;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明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资料。产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规范、合理。

第三章 食用油、米粉的销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食用油、米粉销售经营主体电子台账,详细登记销售经营主体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的食用油、米粉的具体品种、监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用油、米粉销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从无合法主体资格的供货者采购食用油和米粉。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米粉,供货者是食品销售主体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供货者是生产企业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的资料应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油、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采用电子方式索证索票。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用油、米粉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油、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三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食用油、米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各网点应当复印相关资料或通过电子平台联网查询。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永政函〔2015〕83号),禁止购进、储存、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质量不合格、感官性状异常、过期变质的食用油和米粉。

第三十五条 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用油、米粉的标识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销售取得合法资格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用油、米粉,其包装容器、包装上应当如实标明有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三十六条 销售传统散装的茶油、菜油、香油、猪油等应当在包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将预包装食用油拆零售卖,不得将预包装米粉拆除包装售卖。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用油、米粉的管理,定期清理过期、变质等食用油、米粉,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食用油、米粉餐饮环节

第三十九条 经营使用食用油、米粉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必须从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供货商采购食用油和米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记录食用油、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票据。台账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永政函〔2015〕83号),禁止购进、储存、经营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质量不合格、感官性状异常、过期变质的食用油和米粉。

第四十三条 经营使用食品油、米粉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与米粉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签订正式供货协议。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主体经营使用食用油、米粉必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食用油、米粉进行监管,要落实监管责任到人,并建立好本底台账和日常巡查台账。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食用油、米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者,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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