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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2300 发文日期: 2016-08-22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设施服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30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35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09-08 09:5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6-01030

永政办发〔2016〕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维护居民合法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国标《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国标《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及用电容量达到安装变压器规定的合伙建房和居民自建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出线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的配套土建和施工所需道路以及基建临时施工电源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运行维护和统一到户管理(即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的原则,开展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监督管理,依法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验收送电进行监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对《永州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进行修编并发布,该导则应包含适用范围、技术标准、中间检查和验收等内容。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报批时,应同步对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进行审查。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送电等工作,参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审查。

市房产、国土、工商、质监、审计、价格、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供电公司确定的供电方案,依法组织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永州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开展,由市经信主管部门牵头,住建、房产、质监等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参加,并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公司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通知书,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理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事宜。

第六条 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负责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按需求建设并无偿提供配套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包括电缆沟、排管、栈桥、竖井或架空线路走廊等)。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且资产移交后,供电公司应承担所接收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公司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专用供配电设施,供电公司不接收产权但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与技术标准测算审核工程成本,确定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开发单位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配置要求高于《永州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由开发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供电公司根据报告制定供电方案,高出标准部分的设施建设按工程定额进行结算,费用由开发单位另行承担。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和费用标准,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管理专户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不得再向开发单位收取除临时接电费、高可靠性接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全部用于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线缆敷设、安装调试、电表安装、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向永州市城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市经信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开发单位按专变模式提交资料、供电公司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单位按《永州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标准完善相关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送电,实行公变模式管理;供电公司未受理的在建住宅,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统一按公变模式进行供电设施建设。

专变模式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改造,并推行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改造费用由业主或开发商自行筹措,政府从统筹的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本市所属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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