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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80 发文日期: 2016-10-1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生态环境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3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4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 2016-10-18 10:3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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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37

永政办发〔2016〕4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2016-2018年)


2013年,我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了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干流水质继续保持优良,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水资源使用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水环境、水生态明显改善。为持续推进我市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特制定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控制水资源使用总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系统推进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科学治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施湘江保护和治理;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坚持"治"、"调"并举,深入推进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重点区域)、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及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通过实施湘江纸业搬迁、企业整治整合及流域岸边还湿还草还林,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国土空间布局;启动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强化保护湘江上游生态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一)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7.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7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3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二)全面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依法关停取缔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严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园区外重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和工业聚集区环保设施园区化改造任务,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三)全面治理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率达到85%以上,全面取缔入江非法排污口,完成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

(四)全面完成各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到国家提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目标要求;

(五)加快推进湘江干流两岸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建设,科学推进重点岸段两边还湿还草还林,使两岸污染物自然降解和生态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升。境内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标准,湘江干流出境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标准要求;

(六)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2016年启动、2017年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永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永政发〔2014〕15号)。加强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目标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2018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7.2亿立方米以内。

2、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建设涔天河水库及灌区、芦江水库、清江水库、金钩挂水库等已开工项目,开工建设毛俊水库、营乐源水库,加快推进何仙观水库前期工作。充分挖掘现有蓄水工程调蓄能力,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江河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湘江流域城市防洪闭合圈建设,提升防洪标准和防洪能力。

3、提高工农业生产用水效率。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14),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启动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在水田农业上示范推广高产耐旱型水稻品种。在旱地农业上积极推进旱地农业综合技术示范区创建。到2018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7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3以上。

4、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8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5、加强河道保洁。加强河道治理,加大水域岸线保护力度,扎实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探索建立重要河道河长责任制,加强河道垃圾清理打捞,基本实现水岸无垃圾堆、水面无较大漂浮废弃物。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的制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水泥、造纸行业的企业及其他行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在环境执法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业园、工业聚集区污染整治方案。工业园、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园、工业聚集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

(三)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积极推进"两供两治"工程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因地制宜改造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祁阳县、道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8年,流域内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

2、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3、强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尤其是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垃圾渗滤液处理不能稳定达标的,2017年底前完成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2018年底前,建成中心城区垃圾焚烧厂,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

(四)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畜禽养殖淘汰退出成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8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90%。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在重点河湖及水环境敏感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其他区域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并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18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4、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工作。坚持"县为主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市场驱动、村民参与","以奖促治、先治后奖、奖惩结合"等原则,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整治垃圾、污水污染,加强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服务体系。2018年,完成所有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努力推进中心城区给水应急水源地芦江水库及何仙观水库的建设工作。按照"区域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的思路,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质工程建设,通过改造、升级、配套和联网等方式,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集中供水率达到85%以上,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障程度大幅提高。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6年完成《湖南省主要地表水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和水域保护区的调整和完善,以及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2017年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3、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取缔工作。

4、加强水质较好水体保护。突出抓好涔天河水库、双牌水库、宋家洲电站库区等水质较好湖库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集雨范围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5、建设饮用水源预警与应急体系。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应急保障体系。

6、加强监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各县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六)加强不达标水体整治

1、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2018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2、强化水体保护监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国家、省、市监控断面进行监测,在全市各县区交界断面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3、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国家要求,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七)积极推进环境敏感岸段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建设

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江边逐步实现退耕还林、还绿、还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污染物自然降解能力。

2、开展湿地修复和治理。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湿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在环境敏感区域和污染负荷较大区域,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开展湿地修复和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永州市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县区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要把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制定辖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湘江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严格目标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市政府与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签订目标责任书,逐年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严格监督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超过用水总量的,要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等文件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环保、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建立流域水行政执法控制体系,加强全市水政执法能力建设,实现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精细化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收费政策,深入推进生态补偿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环境责任保险、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在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资金,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投入的同时,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投入。市级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并进一步争取国家、省支持。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科技支撑水平。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城镇集中式饮水水源、县区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检测能力建设,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要更好地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六)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依法推动企业向全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等环境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附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各部门责任分工一览表



附表:

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一览表

     
序号 部门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

1、牵头协调三年行动计划湘江治理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水环境质量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牵头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污染整治;

3、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

4、牵头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市水利局

1、牵头协调三年行动计划湘江保护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负责河道保洁、采砂整治等工作;

3、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市发改委

1、负责把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2、负责将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

3、负责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申报。

市经信委

1、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3、负责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后续工作。

五  市科技局  负责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六  市监察局 负责对三年行动计划所涉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  市财政局 

1、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2、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八  市人社局  将三年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年度评估中,并落实奖惩。
九  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规范整治范围内的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整治。 

十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监督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项目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十一  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指导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整治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流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3、推进污泥处置。 

十二  市农业委 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
十三  市畜牧水产局 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
十四  市林业局 牵头组织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湿地修复治理。
十五 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
十六 市文体广新局 负责加强三年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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