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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2327 发文日期: 2016-12-1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治安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4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6〕111号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永州市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6-12-22 16:0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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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47

永政办函〔2016〕1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永州市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永州市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8日



永州市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缉毒侦查工作的积极性,严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湘公通〔2011〕140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发〔2016〕2号)以及禁毒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的成品,缴获冰毒、可卡因、氯胺酮等其他毒品、半成品的,按照公安部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是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缉毒破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缉毒执法工作综合成效奖,对本年度缉毒执法工作考评排名全市前三名的县区公安(分)局,由市公安局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第1名奖励1万元,第2名奖励8千元,第3名奖励5千元。

第四条 设立侦破毒品案件奖,对本年度侦破毒品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每查处一家涉毒娱乐场所,并对场所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奖励3千元;

2、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1千元;

3、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50克(含)以上、200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2千元;

4、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200克(含)以上、1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3千元;

5、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1千克(含)以上、5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5千元;

6、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5千克(含)以上、10千克以下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1万元;

7、每侦破一起缴获毒品10千克(含)以上的毒品刑事案件,奖励2万元,并以10千克为基数,缴获量每增加10千克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五条 设立侦破毒品目标案件奖,对侦破公安部、省公安厅确立的毒品目标案件的办案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参照第三条奖励标准,侦破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10人以上或摧毁犯罪网络层级3级(含3级)以上5级以下,给予1.5倍奖励;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20人以上或摧毁犯罪网络层级5级(含5级)以上,给予2倍奖励。

参照第三条奖励标准,侦破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 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15人以上或摧毁犯罪网络层级5级(含5级)以上7级以下,给予2倍奖励;凡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刑拘以上)达30人以上或摧毁犯罪网络层级7级(含7级)以上,给予3倍奖励。

此项奖励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获选公安部毒品精品案件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获选公安部毒品优秀案件的,再给予奖励2万元,获选省公安厅毒品精品案件的,再给予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以获选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根据办案单位侦破毒品案件情况,提出奖励意见,送本级公安机关警保部、纪委、法制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侦破毒品案件奖励每季度一次,综合奖项每年度一次。

第八条 奖励经费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分级负担。其中,对县区公安机关缉毒执法工作综合成效和市本级办案部门侦办毒品案件的奖励纳入市公安局经费预算,由市公安局予以奖励;县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侦办毒品案件的奖励纳入县区公安机关经费预算,由县区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九条 县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之衔接配套的毒品案件评估奖励体系。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办案单位当年所获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凡挪用、截留、克扣办案单位毒品案件奖励经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内海关、铁路、民航、交通(海事)、林业、邮政、物流等部门破获的毒品案件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不含省公安厅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奖励办法》对各办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永公通〔201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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