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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7-03885 发文日期: 2017-06-2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业产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7-0101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7〕62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6-21 10:5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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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7-01017

永政办函〔2017〕6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永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建立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包括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危害的认识,全面落实养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处理设施、规范处理方法、保障正常运行,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18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并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规划联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我市地形特点、路网分布情况以及养殖量与病死畜禽处理中心的运作规律,在南北两片各建立1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在其它县区各乡镇按照养殖情况建设收集暂储点。2017年底前,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在北片(含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金洞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的零陵区建成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在南片(含道县、宁远县、蓝山县、江永县、江华县、新田县、回龙圩管理区)的道县建成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每个处理中心的处理能力要与辖区及辐射区域内畜禽养殖数量相匹配,优先选择高温高压化制、高温发酵和碳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中心落地所在县区要在环评、水电路、矛盾纠纷处理、建设施工和生产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特事特办,开设绿色通道。处理中心落地所在县区国土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待市政府在零陵、道县规划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之后,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要分别与之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得另建或者引进其它企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2.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储点。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就近、便利、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辖区内布局建设一个病死畜禽收集暂储点,每个点存储能力达到1-3吨,并配备相应容量的冷藏库、运输车辆,暂储点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承担,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国土部门按设施农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优先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3.规模养殖场要建立病死畜禽冷藏库。按照《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文件“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要求,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相适应的冷藏设备。

4.规范收集处理流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从各县区的收集暂储点、规模养殖场冷藏库将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至处理中心,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收集人员,其它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将病死畜禽以其它方式处理;养殖场(户)应主动向收集人员报告病死畜禽情况,收集人员在得到养殖场户报告后应及时将病死畜禽收集至暂储点。

(二)市场运作,财政扶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按照“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模式运行,费用由运营主体承担。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完善现有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饲养(屠宰)、收集、处理等环节,合理使用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财政按照收集病死猪数量给予项目运营主体每头病死猪60-80元的政府补贴,用于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中心收运处理病死生猪及各收集暂储点的运行开支。其他病死畜禽经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场价格规律按比例折合成生猪单位,由县区财政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商定补贴。

(三)保险联动,协同推进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将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理赔相结合,逐步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力争早日实现全市生猪保险全覆盖。同时,要在完善生猪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家禽和其他类畜种保险。保险机构要加强养殖业保险理赔员的管理,把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督促投保人规范处置病死畜禽。

(四)强化监管,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将无害化处理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强化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监管和案件查处;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各级畜牧水产、财政、保险等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从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的全程监控、实时远程监管。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监督。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荼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有序有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项目资金评审、建设用地、建筑设计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按期完成;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与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监管机制,完善无害化收集处理监管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无害化处理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大型养殖场(户)和收集处理单位工作职责,实现全程动态监控监管。加强财政补助经费的监管,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奖励机制,确保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有效、有序、安全运行。

3.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向养殖场(户)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和主动防控意识,从源头降低病死畜禽死亡率;同步开展普法教育,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危害、法律后果等告知责任主体,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扎实做好舆论引导,营造群防群控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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