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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7-04312 发文日期: 2017-10-17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投资
统一登记号: YZCR-2017-0102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7〕3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10-31 11:3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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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7-01029

永政办发〔2017〕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永州市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促进耕种措施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2〕1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社会投资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

第三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租赁或流转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10年)。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五)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原则上一个项目必须在一个乡镇)。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且具备满足作物生长的基本水源;水田不得大于15度,且具备基本灌溉条件或充足水源。

(九)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

第四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因不由政府出资,项目实施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其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指标确认等各个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项目选址由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拟开垦地块,再由县级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出具选址踏勘报告。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投资主体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租赁或流转合同(当地乡镇政府为鉴证方),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立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第七条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包括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列明的建设内容,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预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项目设计经批准后,禁止异址。工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八条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稽查工程质量,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进行工程验收。

社会投资主体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农业部门申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其中新增耕地500亩以上的项目,报省农委组织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农业部门要加大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力度,规范评定程序,加快评定进度,确保与验收工作协同推进。土壤样品检测和耕地质量评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或财政评审中心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谁投资、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耕地的地类、面积和质量等严格把关,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核查设计实施及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程后续管理及效益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会计账簿、原始凭据、资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权限内项目完成验收后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实,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核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的各环节是否规范、到位;资料、图件等是否真实、齐全;验收认定的范围、面积、工程、地类、质量等是否真实准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逐项说明以上核实内容)。超过规定期限未出具核实意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确认。 补充耕地指标不得自行处理,优先由当地政府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图件和线文件等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指标确认后,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按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比例利润模式给予社会投资人项目投资补助。

(一)按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或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费用,给付社会投资人全额补助。

(二)批准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核算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合理比例,给付社会投资人一定利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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