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3/2025-0096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35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金管委〔2025〕3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要求,扩大制度覆盖和受益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年满18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未纳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所属县市区管理部(含直属营业部,以下统称“管理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及具体实施。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任一管理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则上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设立账户,缴存资金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管理部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专户”,实行个人账户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中心签订《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缴存金额、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开户时,需承诺全国范围内无其他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缴存方式,允许自主变更:
(一)按月缴存。中心每年6、7月公布当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灵活就业人员在此范围内自主选择,原则上按结算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一调,期间不得变更。
(二)自由缴存。自主决定缴存频次和金额,单次缴存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每个缴存年度(与结算年度一致)累计缴存额不超过当年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名下I类借记卡(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银行托收委托协议》约定扣款日划款;或通过线上渠道自主缴存。两种缴存方式均允许补缴,可在汇缴当前月份后补缴以前欠缴月份。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的账户衔接:
(一)灵活缴存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其账户余额转入职工个人账户,原缴存时间计入贷款连续缴存期限;
(二)在职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员的,其账户余额转入灵活缴存人员个人账户,原缴存时间与后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条 灵活缴存人员将外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原缴存时间、转入资金与本地缴存时间、金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具体按异地转移接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缴存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参照本市现行缴存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当年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后,满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自愿缴存。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中在职职工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在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
(一)年满18周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后累计缴存满6期(自由缴存已达年度缴存上限除外)。
(三)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含配偶);
(四)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能够提供符合贷款申请时效的合法有效购房或建房手续及不低于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六)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符合本市贷款政策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可贷额度还需根据账户余额和缴存方式确定。
可贷额度测算公式
1.按月缴存:可贷额度=账户余额×18倍
2.自由缴存:可贷额度=账户余额×12倍
如可贷额度测算值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测算结果、本市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抵押物现值、家庭月收入和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灵活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缴存资金可用于直接冲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员配偶为在职职工的,其家庭贷款按在职职工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连续断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经催告30日内未补缴;
(二)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通过虚假手段变更缴存身份;
(四)通过虚构购房行为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第二十条 对骗贷或贷后停缴经责令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取消本人及其配偶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资格;
(二)将失信行为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时,同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金管委〔2020〕1号)同步废止。
- 关于《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5-09-01
- 为梦想存金、为个人安家——公积金助您轻松安家 个人缴存新政全面开启2025-09-01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