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3/2025-0095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35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金管委〔2025〕2号 |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简称购房,下同)的,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后六年内(含),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人家庭因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房屋套数限制。
三、缴存人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省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四、缴存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五、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其中,二孩、三孩家庭分别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30%。
六、缴存人家庭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与首套房一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七、缴存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房政策。
八、对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青年人才,在省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即可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我市现行标准的4倍。
九、在省内出售旧房未超过3年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且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5倍。
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绿色住宅或装配式住宅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且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5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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