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郑花妹)6月13日下午,江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雄、何某冬开设赌场涉恶犯罪案,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永法院审结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为充分向社会展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和打击效果,该院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共30余人旁听了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初至7月中旬期间,以被告人周某雄、何某冬为首的恶势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吴某卿、吴某娟、宋某娥、何某宗、周某保(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永县源口瑶族乡水美村、上白象村、下白象村、桃川镇上洞村等村落流动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赌场中放高利贷,以给付信息费的方式,拉拢当地派出所民警眭某安(另案处理)充当“保护伞”,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治安环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雄曾因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被多次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其长期混迹赌场并多次实施赌博,从事放高利贷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何某冬长期以赌博为业,曾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雄、何某冬组织、领导多人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借助“保护伞”及其前科背景所形成的威慑力,肆无忌惮地在当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充斥着言语威胁或者足以使他人感知其暴力违法犯罪背景的色彩,其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足以对参赌借贷人员及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导致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二被告人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犯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江永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冬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收缴赌资及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42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