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应急预案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3-10-17 09:33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永政办函〔2013〕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分级响应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8  次生灾害防御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维护

  7.监督管理

  7.1  预案制定与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监督检查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平息地震谣言

  8.3  应对邻区震灾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4)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永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永州军分区司令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的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永州电业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永州支队、武警永州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和永州各通信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市地震局副局长。

  成员:指挥部各单位的联络员。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永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交通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负责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及文书归档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与省地震监测中心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并随时了解省地震监测中心对永州及邻近地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接收、常规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的情况。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通报的短临地震预测意见,积极部署,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当宣布我市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灾区后,根据需要,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

  4.1.1 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4)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6)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1.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2)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并受领任务。

  (3)各救援队伍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市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4.2.1地震部门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县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内)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市地震局和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较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公安、交通运输、铁路、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向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3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根据需要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Ⅱ级响应

  (1)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各项指挥与协调工作按《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I级、Ⅱ级响应要求进行。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按照上级应急要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在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4.2  Ⅲ级响应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派出人员参与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参加救援。

  视灾区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灾区提供援助的建议,并协调市有关单位(部门)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4.3  Ⅳ级响应

  (1)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启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派出人员参与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  分级响应

  4.5.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5.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Ⅰ级响应,均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2)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抄送中国地震局;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省地震局。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视情况需要请求省、国家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永州军分区和永州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参加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调动市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永州消防支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各通信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及污染问题的监测及防控。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会同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地震局与省地震局一起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市红十字会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与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县区各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方案如下: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志愿者队伍(包括临时自发组织参与救援者)

  省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县区工程抢险队伍

  市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省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省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县区、乡镇急救医疗队伍

  市级医疗队

  省级医疗队

  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现场应急

  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

  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到达灾区。

  6.2.3 电力保障

  市经信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城市对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城市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

  6.2.5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科技局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6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和拨付省级或市级应急保障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款的发放。

  6.2.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8 呼吁与接受援助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分配国际国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市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9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按有关规定办理。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永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永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市经信委协调、督促市内有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加紧生产和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 治安维护

  市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 预案制定与演练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

  (2)按地震预案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7.3 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当小城市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2 平息地震谣言

  当永州城区或其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地震局要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派专业人员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3应对邻区震灾

  邻省(自治区)发生地震灾害对我市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办。市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有感地震: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