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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2014-08-1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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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3 预警级别

3.4 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奖励与责任

5.1 奖励与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治安维护

7 监督管理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永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联络员名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和《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食糖、蔬菜、蛋品、奶制品、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分类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为基础,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本预案所指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食糖、食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的状态。根据国家对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实行四级管理的规定,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两级:三级、四级。

  1.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市场异常波动:

  (1)全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2个以上县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1.5.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市场异常波动:

  (1)1个县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永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永州车站、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机场分公司、衡阳海关永州办事处、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协调小组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确定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2.2.2 市协调办

  负责执行市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利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收集、综合、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指挥、保障、解除等环节的有关问题。

  2.3 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  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

  市发改委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市粮食局  负责市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投放,应急粮油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

  市公安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安全供应。

  市卫生局  负责应急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

  市工商局  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

  市物价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物价稳定应急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生产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产品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及药品安全。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审核新闻发布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永州东站  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铁路运输。

  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机场分公司  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衡阳海关永州办事处、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市商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实行生活必需品信息报送制度。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其他必要时期启动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务局确定。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隐患依照规定和时限及时报告。

  3.3 预警级别

  本市市场异常波动实行二级预警,即三级(特别严重)、四级(严重)预警,依次用橙色和蓝色表示。

  3.4 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部门报告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及其隐患。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在l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和确证,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3.4.3 经核实确证为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部门报告,并发布蓝色预警。确证为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并发布橙色预警。

  3.4.4 市商务局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立即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深入各监测点进行实地核查,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实情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判断,确认出现异常波动。

  3.4.5 预警信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协调小组负责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属于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1.2 属于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信息报送。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4.2.2 信息处理。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分析事发原因,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3 应急处置

  4.3.1 信息引导。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面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及时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合理引导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

  4.3.2 保障市场供应。针对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协调小组应协调成员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一)协调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供应商密切合作,保障市场供应。

  (二)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三)当商业库存不能满足正常需要时,即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四)对紧急情况下确需资金组织重要商品的,财政部门迅速落实资金,由应急指挥部掌握,支持各承担供应的企业,组织商品调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六)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4 信息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工作应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原则。

  4.5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协调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由市协调办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奖励与责任

  5.1.1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5.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成员单位因不及时履行职责,拖延推诿,影响预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级市场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截流、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市场应急资金、物资的;

  (四)对企业拒征、拒售,甚至囤聚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的,市应急指挥部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市场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储备与政府支持下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一)实行政府储备品种:粮食、食用油、食糖、肉类、食盐。

  (二)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支持下的企业储备。政府确定生活必需品(蔬菜、方便面、矿泉水等)储备的品种及数量,由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相关企业代理储备。对其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所需占用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发生应急情况时,企业要保证代储物资及时足额供应,对按指定价格和定向渠道销售的商品实行市场结算,对按政府指定价格(低于约定价格)销售的亏损部分由财政在应急终止后核定补贴。

  6.2 资金保障

  (一)市财政安排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及贴息、应急期间重要商品紧急调拨、承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点零售企业亏损补贴。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征用物资的补偿  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产生的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6.3 交通运输保障

  经信委、交通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机场、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6.4 治安维护

  公安、工商、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7. 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的草案,提交市协调小组同意后,报文件印发机关审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修订和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0日印发的《永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函〔2007〕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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