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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08-3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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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14〕10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发〔2013〕1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3〕81号)、《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2〕2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强化预警、提前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一领导、社会参与。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永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市园林局、市公路局、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城管执法部门、环卫部门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值班电话为12369,0746-8323354)。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预警监测组、应急组织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  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重污染事态发展,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根据空气污染监测数据以及预测数据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预警意见;协调、调度、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污染持续的建议供指挥部决策。

  2.2.3  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协调成员单位,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文稿。

  (2)预警监测组职责

  预警监测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委员会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需发布的大气污染信息及预警等级。

  (3)应急组织组职责

  应急组织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根据指挥部决定,通知市直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启动预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新闻宣传组职责

  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根据指挥部决定,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公告,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5)督导检查组职责

  督导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6)专家委员会职责

  专家委员会由环保、气象、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判断大气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对预警应急的启动、解除和应对措施提出意见。

  2.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领导要求,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掌握网络舆情,搞好正面引导。

  市经信委: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污染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实施对机动车污染的管控,落实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的管控,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实施各县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联动。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在空气重污染日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疾病防控工作,向市民和易感人群宣传防护措施。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制定本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重污染天气时停驶方案并抓好落实。

  市园林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园林绿化工程等扬尘污染源的控制。

  市公路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做好对市区周边国、省道干线公路的清扫、保洁及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工作。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拆迁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负责道路运输抛撒扬尘及露天烧烤的管理。

  环卫部门: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辖区内道路喷雾、洒水、清扫等保洁频次。

  2.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积极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户外运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市气象局协同进行预测、预报;各县区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市中心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市气象局每天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全市气象监测与预报工作。各监测单位发现各例行监测点空气质量数据出现异常和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时,应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应急时期,市环境监测站在保证空气质量监测点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要利用手工监测仪器或流动监测车,增加对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为应急效果评估提供数据基础。市气象局每天及时收集、分析、评价当日空气质量情况,同时预测未来1-3天的气象条件。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等,永州市空气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200<空气质量指数(AQI)≤300,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Ⅲ级预警(黄色):300<空气质量指数(AQI)≤400,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400<空气质量指数(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Ⅰ级预警(红色):空气质量指数(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监测预测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照预警等级审签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同意后,批准发布。

  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发布。

  红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确认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调整预警等级,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低于200时,立即按程序上报副总指挥长或总指挥长确定预警解除,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3.2.3  预警发布方式及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各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间、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等级、预警等级和健康防护建议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

  启动Ⅳ级、Ⅲ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局长;启动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授权副总指挥长。

  4.3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IV级响应

III级响应

II级响应

I级响应

发布

预警信息

上报

落实情况

健康防护提醒

建议性减排措施

健康防护提醒

建议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健康防护提醒

建议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健康防护提醒

建议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环保局监测

气象局预测

事态控制

会商

当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AQI)连续12小时低于200时

应急终止

总结评估

 


  4.4 响应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绿色出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4.2 Ⅲ级响应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绿色出行、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停止露天烧烤;停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4.3 Ⅱ级响应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工程,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②加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主要街道要实施喷雾、洒水冲洗。

  ③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④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和运输散装物料未遮盖的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对其它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⑤增加公交车运行数量及频次。

  ⑥在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⑦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4.4.4  Ⅰ级响应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⑤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所有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应急抢险施工除外),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②增加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作业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市区主要道路实施彻底冲洗。

      ③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降低热电企业15%的发电负荷,降低冶铸、建材、医药、化工行业等重点排污企业30%的生产负荷,各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④市区禁行黄标车,按照机动车牌号数实施单双号限行。

      ⑤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用车。

      ⑥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

      ⑦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⑧在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5  信息公开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应急响应的效果评估报告。

      预警信息公开内容: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应急响应期间,市环保局要向社会24小时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在当日10:00之前将未来24-72小时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当日12:00之前向社会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当日14:00之前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整个应急措施自当日24:00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5:00前以书面请示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同时环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大气污染群众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要依法处罚。同时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大气污染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4.7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对应急措施的效果、应急程序的响应、各部门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应急预案做进一步补充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人员专门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快建设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市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加快建立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6.3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制定完善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

  6.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及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6.5  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6  制度保障

      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演练。通过各种形式,使应急人员了解应急工作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订草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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