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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2015-03-1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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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永州市人民政府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可预见的具有隐患的大气污染源和重度污染级别以上大气污染突发事件。我市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水泥制造、冶炼等工业污染源,燃煤污染源,机动车尾气及建筑施工扬尘等。

1.4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理方案组成。

1.4.1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1.4.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仓储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1.4.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源的分布特点,分区域建立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各级环保部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根据污染类别及危害程度,分级强化管理。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隐患的企业加强监管和相应的培训,提高企业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处置能力。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根据大气污染突发事故随机、易燃、易爆等特点,环保、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环境应急分工协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略)

2.2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启动后转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批下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领导本级环保系统内组织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4)建立与协作部门的应急联动体系。

2.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出事件调查取证和监测先行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4)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拟定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实施突发性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应急值班电话(12369,0746-8323874)

2.3应急办公室下设各职能小组

2.3.1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是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在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发现场的救援和应急监测的指挥与协调工作。经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授权,代行应急指挥部部分职责。

2.3.2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评价,对突发事件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3.3应急监测组

接到报警后,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做出迅速响应,在最短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用快速监测仪器,完成对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工作。不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的,现场采样后由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求支持。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建立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区分级响应的联动预测预警体系。要随时掌握污染动态,加强对固定污染源和动态污染源的监管及监测。充分利用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及信访监测的数据及时发现污染源的动态变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和不安全隐患。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自行确定发布与解除预警的时间、程序、条件及方式。在AQI指数大于201时,即进入重度污染阶段。必要时,可进行专家会商论证。

3.2.2预警分级

明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分级指标,针对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建议分为II级预警和I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橙色和红色。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II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按照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对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进行II级响应,对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进行I级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接到大气重污染报警时,立即报告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指令通知启动应急程序。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4.3应急监测

按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要求,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监测组根据职责开展监测。

4.4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II级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I级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4.4.1  II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加强对重点源的监督和执法,在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敏感区域、事故发生地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三十分钟至少进行一次气象报告;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6)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4.2  I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在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敏感区域、事故发生地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采样频次为1小时/次,直至应急指挥中心终止本次应急监测。气象部门开展临介气象预报,每十分钟至少进行一次预报,环保部门同事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1)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2)工业减排措施

①规定在不同响应级别中,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冶炼、焦化、陶瓷等重污染企业的限排名单,以及各企业限排大气污染物的比例;

②要求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大气重污染期间,企业应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禁止小型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④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4)其他措施: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5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4.6信息公开

按照事件级别,I级、II级大气重污染应急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包括: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专家技术保障、医护应急保障等。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4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科学技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对外信息发布保障、治安、后勤等)。

7.附则

预案中相关术语解释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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