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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2015-05-2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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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扩大应急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火灾事故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及时、高效、有序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火灾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自身安全放在灭火救援行动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处置火灾事故,应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3)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灭火救援力量,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零陵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任指挥长助理,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通讯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武警中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区消防大队。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永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事故处置。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起草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种和部门进行火灾事故应对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区消防大队:负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区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

区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永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区发改委: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负责相应消防基建项目审批和相应灭火救援保障物资供应。

区财政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持续观察、检测,防止和控制建(构)筑物等出现险情。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各种疫情暴发流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提供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区环保局:负责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采取必要环保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区供电局: 负责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区通讯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负责各自通信网络运营,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区武警中队:负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3  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重点单位、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险,是城区的,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区消防中队报警;是乡镇的,在向区消防大队报警的同时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警。区公安消防机构和辖区派出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3.2  预警

公安消防机构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或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市、区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警预防行动

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实战演练。加强全区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做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思想和物质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Ⅳ级

(1)有3名人员被困;

(2)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3)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

(4)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

(5)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学校;

(6)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7)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

(8)区档案馆和博物馆;

(9)城镇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10)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11)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2)国家、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3)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

(1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4.1.2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Ⅲ级

(1)有4至5名人员被困;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旅馆、饭店);

(3)民用机场,候车厅、候船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4)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5)高层公共建筑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6)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7)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

(8)城市地下铁路、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9)店内总存量在1000公斤以上1500公斤以下,或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10)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12)市州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和法院机关;

(13)重要科研单位。

4.1.3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Ⅱ级

(1)有6名以上10名以下人员被困;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3)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

(5)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7)店内总存量在1500公斤或20立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

(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

(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

(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

4.1.4出现下列情形的火灾事故为Ⅰ级

(1)有10名以上人员被困;

(2)现场需要大量供水时;

(3)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区域或跨市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时;

(4)Ⅱ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发展时;

(5)燃烧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及有大量物资需要保护和疏散时。

本预案数据中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发生Ⅳ级火灾事故时,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

4.2.2发生Ⅲ级火灾事故时,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报告。

4.2.3发生Ⅲ级以上火灾事故时,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消防支队,在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告指挥部请求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职责启动本系统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2处置指挥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并成立以下工作组:

现场救援组: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区武警中队、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区环保局组成,组织灭火救援工作;

技术专家组:区政府办牵头,由数据库专家和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为灭火救援方案制定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工作建议,根据火情需要,参与相关现场处置。

气象预报组:区气象局牵头,提供气象预报。

通信保障组:区通讯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组成,保障灭火救援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保证交通运输。

物资保障组:区发改委牵头,负责保障现场物资供应。

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局和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消防大队组成,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组成,负责灭火救援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电力保障组:区供电局牵头组成,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医疗卫生组: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区卫生系统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治安保障组:区公安局牵头,会同区武警中队、区城管执法局组成,负责火灾现场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区新闻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灭火救援情况等信息。

善后和处置组: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和事故辖区乡镇办事处组成,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和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工作。

各工作小组要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

Ⅳ级火灾事故发生后,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调集区消防大队或出动2—3台消防车灭火,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Ⅲ级火灾事故发生后,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调集区消防大队或出动5—7台消防车灭火,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Ⅱ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除启动区本级预案外,还应当按照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部署,调集消防中队和消防车,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夏季18∶00(冬季17∶00)至次日凌晨6∶00发生火灾时,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按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4.3.3处置措施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做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应对措施。

4.4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上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5  指挥与协调

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到,由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区各通讯通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人员,应配备相应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指挥部统一作出安排。

4.6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负责联系驻地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消耗物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  总结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起火原因、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组织所有参战部队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编写《重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总结报告》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119、122“三台合一”接警台均应接受火灾、火警报告。建立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配置火场通信指挥车,实行市、区二级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公安网站和互联网站,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提供信息决策支持。驻区各通信部门负责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并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志愿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  装备保障

加强综合模拟训练楼,烟热训练馆、体能训练馆、化工模拟训练装置等训练设施建设,保障每年本级消防部队用于购置装备的经费、执勤业务经费,为部队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平台。

6.4  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科学性。借鉴经济发达地区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消防大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建议,发文机关及时修改并印发。

8.2  预案解释部门

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解释内容应及时书面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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