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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 一、创业担保贷款定义
  • 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 二、贷款分类
  •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三、贷款对象
  • (一)个人创业
  •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本文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
  •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
  • (二)小微企业
  •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 (一)个人创业
  • 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贫困地区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基准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 (二)小微企业
  •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五、贷款申请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向本人创业地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向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 六、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 (一)个人创业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身份证明,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者和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证明。
  • 4、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 5、合伙创业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名单。
  • 6、已婚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证明,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贷款记录证明。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近6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未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小微企业
  •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 2、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符合条件的身份证明。
  •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 4、由相关部门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七、贷款担保
  • 担保机构灵活采取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 八、创业项目评审
  • 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后,要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调查,评审确认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 九、贷款贴息
  • 对于我市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贫困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3年,其他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2年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 十、贷款发放
  •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经办银行申请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 十一、贷款展期
  • 如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 十二、政策依据
  •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
  •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 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 4、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永人社函〔2019〕60号);
  •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 一、申报身份
  • 为下列三类在永创业人员之一:
  • 1、在永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 2、在永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如2016年申报,要求毕业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下同)全日制毕业生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派遣回永的永州籍全日制毕业生;
  • 3、近5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永州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 二、申报条件
  • 1、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创业项目与计划可行性强;
  • 2、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包括民办非法人单位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网店电子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履行独立法人责任,培训学校、幼儿园、诊所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取得《行业许可证》,开办微商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 3、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
  • 4、在校生已参加SYB培训,并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
  • 5、办理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且依法依规稳定经营;
  •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 三、提交材料
  • 1、《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 3、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
  • 4、在校生提供SYB培训合格证书;
  • 5、规范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
  • 6、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 7、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它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
  • 8、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包括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与初审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
  • 9、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开具的信用报告。
  • 四、申报程序
  • (一)在校生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暑假除外);
  • 2、在永州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 3、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学校。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 4、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 5、学校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提交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并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复审;
  • 6、市教育局完成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说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 7、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 8、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 (二)毕业生申报扶持资金
  •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
  • 2、在永州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 3、将申报资料报送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 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 5、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县市区人社局按照一定比例对其辖区内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对县市区考核依据之一),并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 6、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 7、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 咨询电话:0746-8442843

工商登记指南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5日内
  • 承诺服务:开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属绿色通道
  • 申请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7、住所使用证明。
  •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注:
  •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登记流程:登陆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 →名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好设立登记资料进窗受理→审核→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归档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及审查
  •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与权限: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3、时限:即时。
  • (二)审核
  •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3、时限:5个工作日
  • (三)告知
  •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是否收费: 否
  • 办理地点: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商事主体登记窗口
  •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0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咨询电话:0746-8440017
  • 监督电话:0746-8331217

办理机构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办理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66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442843

监督电话:0746-86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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