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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2017-11-17 11:3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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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永州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等隐私信息、我局执法过程中获得的企业商业秘密等。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在我局与其他部门或本系统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即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当事人要求我局提供决策、文件、合同等内部合法性审查报告等信息的,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5、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当事人要求我局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不予提供;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6、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予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我局将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引导申请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我局将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交信访事项的,告知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告知应当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7、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执法案卷档案。

当事人要求我局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不予提供;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八条: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理由;

()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 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其他信息。

8、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9、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对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如实告知申请人,如明确信息责任方,将提供告知服务。对不存在的信息,我局将明确告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10、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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