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商务和粮食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 |
信息事项名称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备 |
1 |
危及安全和涉密 |
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法定程序解密后的信息,可由发文机关予以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九条;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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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各行政机关应厘清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与“五公开”(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关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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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成的、现有的。对要求大范围提供数据资料的申请,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提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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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
查阅案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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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申请人无关的政府信息 |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无关的政府信息,可能导致信息泄密。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有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对其公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国办发〔2008〕36号)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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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或出示本行政机关文件制发目录、档案移交证明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资料,证明该政府信息不由本行政机关制作、保存和公开。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检索查找义务,并提供或出示经检索查找确证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据材料,避免以“不存在”作为不公开的借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进一步明确或告知申请人调整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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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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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或事项 |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区分政府信息与非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举报、咨询类事项的区别。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信息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指出,告知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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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人事处分决定。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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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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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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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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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粮食调控管理信息 |
涉及到部队实力和市场的粮油供应数量及统计资料; |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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