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市直部门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2017-11-17 11:3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1637)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委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对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一般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1、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关于“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4、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5、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6、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7、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8、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10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