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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加快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联动
  • 2016-03-21 20:4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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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全省信用环境,2015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今天,湖南省商务厅发布具体执行细则,明确失信企业的认定及惩处措施,并列出了三十项商务领域的主要失信行为。 

细则中指出,商务领域企业失信行为,是指商务领域企业从事经营、服务等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企业的认定,将按照《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严格认定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确定失信黑名单。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仅要进行公开曝光,还将实施失信惩戒联动:要将失信企业作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取消其财政扶持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等国家政策;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商务领域失信行为: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法人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形;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的情形; 

三、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违反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四、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情形; 

五、零售商与供应商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情形; 

六、直销企业法人违反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七、典当企业法人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情形; 

八、拍卖企业法人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法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情形; 

十、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警告、令其限期改正的情形; 

十一、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情形; 

十二、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规定,被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情形; 

十三、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法人违反《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4号)规定,被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情形; 

十四、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业法人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情形; 

十五、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情形; 

十六、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的情形; 

十七、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罚款的情形; 

十八、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罚款、吊销《资格认定书》的情形; 

十九、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罚款的情形; 

二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警告的情形; 

二十一、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境外投资备案以及警告的情形。 

二十二、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法人违反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情形; 

二十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法人违反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形; 

二十四、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机构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当次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二十五、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十六、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十七、未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 

二十八、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二十九、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十、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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