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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2018年1-10月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工作总结
  • 2018-11-0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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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永州市民政局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积极作用。

狠抓低保提标。5月4日,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29号)精神,永州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240元/年(省定标准为不低于3200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70元,社会救助一类兜底保障对象全额发放低保金。1-10月,全市累计保障农村低保对象914812人次,累计支出低保金17470万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为191元。1-10月累计保障城市低保对象524758人次,累计支发放低保金16972万元,月人均救助水平323元。全市所有县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均达到省市要求。

狠抓专项治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精神,按照部省安排部署,从今年起,持续三年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今年,永州在去年低保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低保“回头看”工作,重点对去年以来已申请低保但未通过的、去年被清退低保的、新增符合低保条件的三类对象进行一次重新排查,防止“漏保”发生。新纳入低保的对象必须100%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做到“凡进必核”;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定期开展滚动核对,确保精准识别、精准施保。截至9月底,今年全市共清退条件好转或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7306人,新增纳入符合条件的对象14389人,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8788户94850人。同时,严肃查处低保违纪违规行为。持续抓好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的监督管理,要求红表备案在当地政府网或所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单独公示,并按月或季向县区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严肃查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城乡低保经办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风清气正。

狠抓低保认定。落实民发【2018】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明确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收入,切实提高贫困人口中重残、重病人员的救助水平,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狠抓应保尽保。为摸清兜底保障底数,永州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扶贫等相关部门,逐户排查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摸清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数。按照“符合条件,相互纳入”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定期复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降档或退出。截止9月底,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农村低保的有56212人,其中一类兜底保障的有180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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