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我市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病退人员的认定审核申报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贯彻实施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我市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我市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实施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进行认定。
贯彻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拟定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拟定相关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和运营办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
全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合同的备案与监督。
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组织实施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及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工作。
做好市本级并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市本级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管理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记账、计息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经办养老保险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
统一管理全市基本养老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基础性、操作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实施市本级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汇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负责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关系转移(异动)接续,异地安置人员管理。
实施市本级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负责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
承办与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协议)。与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对其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对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市本级各类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备案和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资金的核报。
依法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受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查。
负责市本级及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审,建立健全全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基金运行及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负责市本级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承担全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平台业务的经办、运维和全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个人筹资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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