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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监测。
  • 2017-01-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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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监督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温能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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