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地管理的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
  • 2017-01-0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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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委施行属地管理的3项行政执法事项。市民宗委主要负责对自己所辖事务的执法管理、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民宗局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民宗局主要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市民宗委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市民宗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民宗(委)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民宗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民宗(委)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市民宗委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县(区)民宗(委)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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