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 2017-01-0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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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民委、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民宗委对取消的相关审批事项和有涉密文件规定的涉密审批事项在内的部分行政权力加强监督和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宗委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县(区)民宗(委)局部门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县(区)民宗(委)局部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民宗委应当要求各县(区)民宗(委)局建立健全对取消事项的监管制度。
    (二)在取消权力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四)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委对各县(区)民宗(委)局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民宗委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民宗部门立即取消;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民宗部门建立或完善制度;
    (三)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县(区)民宗(委)局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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