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宗委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县(区)民宗(委)局部门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县(区)民宗(委)局部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民宗委应当要求各县(区)民宗(委)局建立健全对取消事项的监管制度。
(二)在取消权力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四)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委对各县(区)民宗(委)局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民宗委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民宗部门立即取消;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民宗部门建立或完善制度;
(三)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县(区)民宗(委)局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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