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 2016-12-2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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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永州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永州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主要内容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三)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律顶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省发改委已制定《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发改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发改委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省发改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改委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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