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 2016-12-2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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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市发改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市县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市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或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市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市发改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市发改委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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