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