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
  • 2016-12-2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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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市发改委主要行使市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落实好市场公平竞争监管责任,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查处范围
市发改委负责的重大案件查处范围包括:
(一)省各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市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部队在本市内对外经营服务单位的案件;
(三)本市内的省管企业总部(不含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企业的案件;
(四)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市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五)在本市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程序
市发改委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市发改委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市发改委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市发改委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市发改委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市发改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市发改委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市发改委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市发改委负责人审批。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措施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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