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
  • 2016-12-2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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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年第44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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