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
  • 2016-12-2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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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促进价格评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3、价格评估机构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业务开展情况是否规范,是否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价格评估机构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
2.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3.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价格评估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提供近三年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以上典型案例材料。
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发改委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准予延续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不予延续决定书》。
2、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3、实施检查。在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4、整改处理。督促存在问题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发改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主要包括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前上报重新认定材料,对其近年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的,市发改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申请人警告。
(二)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3、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市发改委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依据权限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市发改委网站公布: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2、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3、依法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2、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3、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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