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2016-12-2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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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委托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发改委应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变更、延续、撤销等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被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每年至少一次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被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公文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查阅,核查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行使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进行考核;
(四)对受理的针对行政审批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对委托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的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价格时,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
(二)对于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管价文件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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