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 2016-12-2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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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改委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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