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
(二)爆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实地检查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实地检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调查其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整改、查处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吊销)的,依法予以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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