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的监督
  • 2017-01-0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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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理车辆登记、补牌证等业务,办理驾驶证申领、考试、发证、驾驶人管理等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自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内部监督:网上核查、业务检查、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外部监督:群众投诉举报、行风监督、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交警支队督察、纪检部门受理;查证属实;分类按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规定办理业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内)购买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内)购买许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公安机关执行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期限规范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通过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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