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保安培训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三)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改正期限,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三)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培训许可等的,经发证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撤销行政许可;
(四)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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