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二)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是否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文书。
(三)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是否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五)购买、受让、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时核销购买、调剂证明,如实报备购买、受让、使用出入库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以及使用出入库台账。
(二)通过制毒、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倒查。
(三)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二)检查相关单位资质材料、人员身份信息。
(三)实地核查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四)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例行检查在检查前进行通知;突击检查不进行通知。
(二)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当场制作实地检查报告,交由在场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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