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服务监管
  • 2017-01-0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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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与群众直接面对面管理服务岗位,从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包括车管所、检测站、考试服务中心、物损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交警支队对各服务窗口满意度评价采用现场群众评判,无满意度评价系统单位采用发放满意度评价卡及电话询问等抽样调查方式。群众满意度评价统计包括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两项指标。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综合评判,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好”等次评定依据:无违反服务承诺事项、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当月无属实投诉且未被支队及上级机关检查通报问题;
“一般”等次评定依据:当月无严重失职投诉、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80%以上、上级机关检查和通报未发现问题;
“差”等次评定依据: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有一项未达到80%、当月被投诉查实或被市局及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服务差等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服务窗口效能评判实行内部考核与群众社会评判相结合方式,交警支队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各服务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判,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负责对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进行评判,评判结果次月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效能评判结果与日常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
(一)单位效能评判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个人效能评判结果作为民警考核奖和协勤考核工资发放重要依据。
(二)单位连续3次被评为服务效能“差”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诫勉谈话一次。
(三)个人服务效能被评为“好”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当年累计3次被评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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