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监管所监管
  • 2017-01-0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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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所保障情况。
(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
(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
(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
(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到各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
(二)网上巡检。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托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实战平台,对各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检。
(三)联合督察。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纪委、督察、警务保障等部门对各公安监管场所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三)开展有关活动。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现场检查和联合督察时,听取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工作汇报、找监管民警及被监管人员谈话、查看现场和工作台帐、征访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
实施网上巡检时,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公安监管场所有关工作台帐、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
(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
(三)根据具体情况,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有关监所列为后进所予以挂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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