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法人或组织;
2、举办地公安机关。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与许可事项一致;
2.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整个活动的主办承办、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规模数量、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审批事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程序
负责组织大型群众性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组织协调,所有参与执勤部门和人员皆可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检查处理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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