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
2、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进行核实,是否符合条件。
2、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3、典当行是否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收当赃物。
4、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落实属地治安、派出所日常定期检查同时,市治安部门实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倒查追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地检查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2、实地检查管理台帐资料;
3、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日常检查;
4、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典当治安管理的行为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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