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置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公安部、省厅统一组织,认真做好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的上报工作。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民用枪支配售、配置单位(个人)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配售、配置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各地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各民用枪支配售、配置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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