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统一下发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组织市内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申报。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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