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并组织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与许可事项一致;
2.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基本情况是否与申报审批的一致。现场检查集会游行示威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等。
六、监督检查程序
负责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安保工作的单位组织协调,所有参与执勤部门和人员皆可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该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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