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2017-01-0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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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盐零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盐零售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食盐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或抽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或抽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被许可人从事食盐零售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建立和完善食盐零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3)违反《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零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涂改、转借食盐零售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买卖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没收买卖的许可证,并处违法买卖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4)实施食盐零售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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