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使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主要内容
(1)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3)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5)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标准规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把省经信委于2010年6月制定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省经信委2013年10月又根据《基准》实行以来的实践,对《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具体内容已在省经信委网站公布。网址: www.hnjxw.gov.cn。
4、有关措施
(1)市经信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执法工作实际等,及时补充、修订裁量标准规范。
(2)各级经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5、违规处理
(1)各级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发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2)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下属单位。
2.下属执法单位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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