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2)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
(3)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4)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5)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 产品类别 | 标煤(吨/吨) | 电(度/吨) | 水(吨/吨) |
| 巴氏杀菌乳 | 0.10 | 60 | 5.5 |
| 灭 菌 乳 | 0.10 | 110 | 5.5 |
| 酸 牛 乳 | 0.20 | 90 | 10.0 |
| 乳 粉 | 1.50 | 450 | 35.0 |
| 脱脂乳粉 | 1.80 | 800 | 70.0 |
| 炼 乳 | 0.60 | 200 | 10.0 |
(6)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7)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8)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3、监督检查方式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2) 已建加工项目(企业)
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的限期整改。
(3)市经信委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进行实地督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经信委对属地符合准入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有关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2)不定期督查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形成督查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督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撤销公告并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乳制品生产许可证:
(1)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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