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受永州市经信委(下称委托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区经信委(下称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实施行政审批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
(2)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
(3)对实施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走访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5)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6)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委托机关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项;
(2)受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3)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的监督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委托机关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5)委托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1)明确监督检查职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受委托机关对应当举行听证的委托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决定、听证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委托机关备案。
受委托机关应当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要求,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委托机关报告。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委托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受委托机关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C.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D.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E.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F.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下属单位和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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