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2)工程是否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
3、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针对重点工程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相关招投标或竣工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招投标、竣工验收相关的讨论、咨询、专家评审会议。
(2)查阅与项目招投标、竣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档案文件。
(3)询问参与信息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4)根据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重点工程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
(2)与工程建设方沟通检查或者调查内容。
(3)听取工程建设方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文件以及询问相关人员。
(4)反馈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5)做出检查或者调查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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