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受委托主体的合理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督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或结合全市执法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当地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市级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级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可以对受查单位通报,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4、市级部门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1、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2、事实认定、证据认定不当或违法的;
3、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当或不合法的;
4、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 建议纠正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监督的县级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决定内容和依据;
4、执行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监督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三)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职权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办案中,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泄露案情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者程序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建议给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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