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资金、项目的监管
  • 2016-12-3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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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依据
《永州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永财企﹝2014﹞8号)
三、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的水平、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的评价;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验收;重点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核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验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同意后,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组织项目验收材料。
2、材料审核。项目负责人将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审核。
3、现场验收。到项目单位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检查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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